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出生于1957年**月**日,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身份证号码:4302241957********,户籍所在地、现住址为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被害人谭某乙系邻居,2020年5月21日上午,谭某甲的母亲谭某丙养的鸡到谭某乙母亲周某甲家的菜土里面吃了菜,到了中午吃午饭的时候周某甲开始“拜天”(农村俗语,意指不点名道姓骂人),谭某丙听到后就与周某甲两人开始发生争吵,然后谭某乙和其妻子段某某也加入争吵,谭某甲与妻子陈某某正在吃饭,听闻争吵声后赶出来,谭某甲此时手中还端了碗筷,双方相继发生口角,之后谭某乙抓住谭某甲的衣服,两人发生打架,谭某乙用石头打了谭某甲的头部,谭某甲用手中的筷子插到了谭某乙的左耳处,筷子当场断裂,将谭某乙的左耳廓插穿,双方停手后,谭某乙将谭某甲插伤其耳朵的筷子带回,并于5月28日交给了民警。2020年5月27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外伤致左耳廓损伤累计长度7.3cm,系轻伤二级。2020年7月28日在严塘中心派出所的组织下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谭某乙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已履行,谭某乙对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的行为进行了谅解。2020年7月29日,谭某甲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茶陵县公安局对谭某甲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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