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武胜县**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29 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搭乘谭某乙的双排货运车,从武胜县的家中出发,来到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封门垭村,利用其提前准备好的喇叭、手电筒、抄网等工具,对秧鸡等野生动物进行非法电子诱捕。在诱捕秧鸡过程中,得到同去捕秧鸡的陈某某被抓获的消息后,将已铺设好的抓捕工具收拢离开现场,未捕猎到野鸡。经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谭某甲自制的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属于禁止使用的工具。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禁猎期。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非法狩猎犯罪未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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