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7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银白色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15线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谭某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20年8月1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04mg/100ml。2020年8月14日,谭某某申请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重新鉴定。2020年8月17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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