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30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县建邺城*期**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谷**酒后驾驶豫J07Y99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马颊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颊河路与惠民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9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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