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贠**,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59********,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中石油大连海运公司原党委**,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时44分,被不起诉人贠**酒后驾驶辽B****1小型客车沿疏港路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七八一四工厂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贠**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9.12mg/100ml。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贠**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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