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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贡保才让)(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8********,藏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腊子口路104号,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0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贡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F****号小型轿车,从****演艺厅开车出来直行,沿着广场行驶到东三路****送同事回家后,从沿河路右拐行驶到东六路桥头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被不起诉人贡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其酒驾时间在凌晨1时许,路上行人相对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0年12月16日我院召开听证会,经听证,均同意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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