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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贡布丁主)(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6230241978********,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迭部县,住甘肃省迭部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贡某某到迭部县车站益民招待所二楼登记室准备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登记室内无人便用脚踹开房门进入,从房内火炉边捡起一把火钳子撬开桌子抽屉的挂锁,打开抽屉盗走装有现金的一个粉红色钱包,包内有现金2400余元、3张银行卡和1张身份证,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7日迭部县公安局将贡某某抓获归案,所盗现金已挥霍,银行卡及身份证已被丢弃。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书(指纹鉴定)、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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