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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费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颖上县******队6号。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在蒙城县开发区****汽车服务站雇佣农民工从事钢结构电焊安装工作,期间拖欠邹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合计113395元,费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5日向费某某下达整改指令书,费某某仍未改正。费某某到案后,已经将拖欠的邹某某等15名工人113395元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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