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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费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5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费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14时左右, 其驾驶辽CS2888号牌行驶至达山路向阳早市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测酒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8 mg/100ml。无异议。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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