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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费连东)(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炭业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28分,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酒后驾驶辽B****2绿色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沿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七八一四工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费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费某某呼气值为155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将费某某带至大连市967医院抽取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2mg/100ml。鉴定意见做出后,经西岗交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到案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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