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号号)(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南京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路**栋一车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5时35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湘******号小型面包车(号牌未到,临时车牌湘******行驶)从耒阳城往南京去,其沿G356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耒阳市**桥加油站附近时,在超越右前方黄某乙全骑行的自行车时,贺某某所驾驶的面包车车体前部右下侧与黄某乙全骑行自行车后部左侧碰撞,导致黄某乙全从自行车摔出,随后贺某某所驾驶的面包车车体前部右上侧又与黄某乙全身体后部发生碰撞,致黄某乙全当场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贺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乙全符合头部及胸腹部遭受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及胸腹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黄某乙全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处理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请求不追究贺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书、耒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出诊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