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1,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2********,汉族,初中文化,中国人民解放军****工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段**号**栋**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许超律师。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黎某、黎某某父子为卖掉自己长沙市岳麓区某某小区的限售房,在刘某某(另案处理)提议下合谋决定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卖房。之后刘某某、贺某2(另案处理)邀集被不起诉人贺某1(系贺某2父亲、另案处理)充当虚假诉讼原告,并与黎某、黎某某通过签假借贷合同、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借款80万元的虚假民间借贷关系,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贺某某诉黎某某、黎某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最终被不起诉人黎某父子的限售房以311.8万元被法院判决执行并拍卖成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1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系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鼎城区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贺某1现金5000元,建议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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