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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051968********,汉族,大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于2020年3月5日10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牟平区**路**街路口南侧由北向南起步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鲁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鲁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电话报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鉴定意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视听资料;有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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