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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8********,汉族,中技文化,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小区**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贺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青城国际小区其家中吃饭时喝了一杯开口笑白酒。21时许,贺某某得知其母突发高血压需紧急送医,便驾驶湘******前往大祥区珑湖小区其母处,行至大祥区魏源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3.53mg/100ml。贺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无犯罪及酒驾前科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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