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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七里沟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晋C*****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从七里沟村饭店出发往苌池方向行驶,两点半左右行驶至县城藏山北路扩建坡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5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从送检的贺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6.5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无前科,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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