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耀)(公开版)_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乡**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乡**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凌晨2时许,何某某在绥德县金阳光绿岛休闲吧因寻找手机与绿岛休闲吧老板马某甲及其朋友王某某发生争执,何某某与马某甲在绿源休闲吧门口处相互撕拉后双方倒地,何某某将马某甲右手咬伤,双方被周围的人拉开后,何某某与马某甲又在江湖饭馆路口处继续发生口角,马某甲跑出去抓住何某某头发将其摔倒后用拳头进行殴打,马某乙跑过来用脚朝何某某身上乱踹乱踢,贺某某、张某某用脚在何某某背部踢了几脚,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将双方拉开后,马某甲、马某乙又朝何某某身上踢了几脚,张某某在何某某头上踢了一脚,然后马某甲和马某乙分别从路边拿起一个塑料锥形桶扔到何某某身上,致何某某受伤住院。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腰2、3、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符合轻伤一级,何某某双眼钝挫伤符合轻微伤。绥德县公安局遂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侦查,2019年7月31日马某甲、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马某乙、张某某现在网上追逃。2019年8月13日马某乙、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致一人轻伤、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过错、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