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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克清)(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某某县喀拉布拉镇吉也克村二组三巷08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5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1999年,从**县**镇**村村民胡某某手中承包100亩草场地,于2000年春季开始进行耕种,2000年至2011年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将该地种植玉米、黄豆等经济农作物,依次进行获利。

2019年6月4日。经**县草原监理所聘请**精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贾某某非法开垦的草原面积依法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108.08亩。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已退耕还草,恢复草原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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