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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路**小区**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卞某某的犯罪团伙以 “精准扶贫”、“一带一路”、“支付宝”、“赚多多”、“楚推推”、“中华民康汇”、“泰康军盟”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为名,以微信为媒介层层发展下线,裂变式传播,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犯罪。

该团伙呈金字塔构架、层级清晰,人员众多,主要犯罪成员固定,每次变更项目都按照军队编制、政府编制等各种编制分级,主要犯罪成员仍为“塔尖”人物,继续发展下线会员。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军部督查部长)负责管理会员,收取会员费再转交上级,收取10人报单费合计人民币11421元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回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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