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吉林省东辽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9时许,贾某某驾驶吉D****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辽县**镇**路段时,碰撞行人赵某某,造成车某某及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东辽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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