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住山西省闻喜县**镇**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9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闻喜县桐城镇上优超市购物后,准备骑电动车回家时,发现自己电动车旁边的一辆电动车车筐里有一个双肩背包,便趁车主不在场之际,将车筐里的背包盗走,之后骑电动车离开。在到达万福花园后门时,贾某某将背包里的部分物品扔到垃圾箱内,将背包及背包内的项链拿回家占为已有,后被闻喜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背包及项链现已发还被害人。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项链价格为2730元,背包价格为110元,其余物品无实物,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0年6月24日,贾某某家人与被害人牛某某就未追回物品签订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贾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衣壹件。2.书证:闻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牛某某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牛某某、白某某的询问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贾某某的讯问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贾某某对盗窃现场、赃物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壹张;7.其它证据: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18K金项链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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