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7********,汉族,中专,原甘肃兴通项目监理有限公司职工,现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许,贾某和同事后某某与腊子口镇供热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县发改局干部一起在迭部县益民阳光酒店三楼309号包厢聚餐饮酒。当晚22时许,聚餐结束后贾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19***白色轿车从益民阳光酒店出发,沿迭部县腊子口街向西行驶到迭部县邮政局,从丁字路口沿南侧公路继续向西行至迭部县腊子口街1300米处(假日港湾三岔路口)时,被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行夜查任务的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出型酒精检测仪测试,初测结果为:车辆驾驶人贾某血液酒精浓度16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办案民警将贾某带到迭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意见为:从贾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77.17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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