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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赖先军)(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组,住西乡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陕******号“别克”牌越野车带家人到**镇街上的“**”餐馆吃饭,期间喝了些白酒和啤酒,饭后又开车从**镇街上返回家中。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陕******号“别克”牌越野车到**村去(沿**路往**方向),行至接近**村委会时与对向龚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遇,赖某某变换远、近灯光提示龚某某注意,龚某某不满赖某某变换灯光,辱骂赖某某后驾驶摩托车离开,赖某某随即掉转车头驾车追赶龚某某,追约500米后将龚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逼停,赖某某下车后揪住龚某某打了几下,后龚某某报警。**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一身酒气,便通知**镇交警到现场对赖某某进行了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又带至**镇卫生院提取了其血样,并及时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赖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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