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乙驾车在遂宁市船山区**街错车时,与骑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动手将赖某乙左眼角打伤,于是赖某乙邀约其侄儿赖某甲、赖某丙到现场,三人动手将陈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赖某乙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陈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赖某乙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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