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兴国县潋江镇某某工业园的砖厂内,将停放在砖厂左侧的一辆双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日,民警在其家中扣押被盗三轮车,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兴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19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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