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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汉族,大学文化,泉州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办事处**花苑二期**,现住泉州市洛江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信银行泉州分中心)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688006136****的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并消费使用。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未再还款。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92510.01元(币种下同)未还,其中信用卡消费透支93416.01元,“圆梦金”消费透支99094元。欠款到期后,被害单位中信银行泉州分中心通过电话、短信、邮寄挂号信函、登门等方式进行催收,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仍未归上述所欠本金。2019年10月30日,被害单位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5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决定对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2020年12月22日各归还本金92510.01元、90405元,共计还款本金192510.01元。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4日,被害单位中信银行泉州分中心出具还款说明和谅解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侦查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陈述、赖某某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被害单位出具的分期情况说明、还款说明、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恶意透支本金已全部归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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