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德化县**镇**村**号,现住德化县**镇**村**组**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21时4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进城大道往坪埔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坪埔天桥下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2.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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