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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赖某某)(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27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赖家禄,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

本案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乙与被害人曾某甲因在蕉岭县**镇**陂挖沙、道路通行问题产生矛盾,赖某乙与曾某甲相约到**镇**村榕树下把事情讲清楚,后赖某乙从住家出发到榕树下找曾某甲论理时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推搡扭打。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得知其子赖某乙找曾某甲论理后,担心其子安全,数分钟后也来到现场。赖某甲称来到后见曾某甲、曾某乙等人压着赖某乙并对其进行殴打,赖某甲立即上前殴打曾某乙面部,后曾某甲过来欲打赖某甲,赖某甲愤而打了曾某甲头部、左侧的背部各一拳,致曾某甲肋骨骨折。

经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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