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赖**,男,1989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09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村2组34号,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6号一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细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赖**驾驶豫S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浉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公园西南3门门前路段时遇交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随后赖**被带至信阳市解放军第990医院抽取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赖**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37mg/100ml。
本院认为,赖**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赖**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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