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某,曾用名:赛某某,男,哈萨克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3********,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2007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09年6月6日因盗窃,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0日因盗窃,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行政处罚8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赛某某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西月潭小区天和楼美满抓饭店后门,从被害人黄某停放的新J*****号货车副驾驶前侧储物箱内盗窃1100元现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全部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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