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92********,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迭部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赛某与尕某某、给某某等人在迭部县**乡**村给某某家中喝了半斤白酒、三箱啤酒。2019年8月25日9时许,赛某、尕某某、给某某在吃早饭时,三人一起喝了半斤青稞酒,随后,赛某驾驶甘P***小轿车与尕某某、给某某、班某某、吉某某到距**村一公里处的草滩喝啤酒休息。期间,赛某喝了两罐易拉罐装雪花啤酒,17时许,赛某驾驶甘P***小轿车,给某某、尕某某等四人乘车前往迭部县,途中与甘PB08**小轿车驾驶人嘉某某在谢谢寺砖厂路口因超车发生争执,被另外一辆车车主王某某等人劝开后,赛某在赛雍藏寨路口等候甘PB08**小轿车驾驶人时,又饮用罐装雪花啤酒。嘉某某就赛某酒后驾车行为向迭部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举报。迭部县交警大队民警于18时许,在迭部县旺藏路多米娱乐会所找到赛某,将其口头传唤至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初测,驾驶人赛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70.4mg/100ml。2019年8月25日20时15分,赛某被带至迭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2019年8月26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赛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6.37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赛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任何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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