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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中容)(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湘07-D3263大中型拖拉机到鼎城区**镇**村**组村民谈某甲家务工,并将该车停放在谈某甲的大哥谈某某家的禾场内,当天下午15时许,谈某某要赵某某移车,赵某某在禾场内驾驶该拖拉机由西向东倒车欲驶入乡村道路时,车辆右后侧将被害人杨某某(谈某甲、谈某某的母亲)刮倒后碾压,被害人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杨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死亡。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在死亡后果中为主要作用。

案发后,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赵某某支付被害人杨某某住院医疗费5万元,并将交强险赔偿金用于死者杨某某丧葬费及住院期间等其他费用,获得被害人杨某某五名子女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九条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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