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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兴县**路**号**排**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博兴县西谷王村集市遇到一男子出售一只“和尚鹦鹉”。在明知该鹦鹉较普通鹦鹉稀有、珍贵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仍以300元价格购买并在家中饲养。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携带该鹦鹉在博兴县**镇**村赶集时被查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灰胸鹦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物种。

立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

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系适格犯罪主体,无违法犯罪记录。

2.物证

涉案鹦鹉照片

证实:涉案鹦鹉状况,现饲养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中。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西谷王集市上赶集时看到一个老头出售一只鹦鹉,因为这只鹦鹉品相很好,和一般的鹦鹉品种都不一样,就花了300元买下的事实。

4.鉴定意见

证实:涉案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灰胸鹦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物种。

5.归案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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