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二伟)(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邹城市**镇**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赵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1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