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C0Z***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深线(205国道)66公里300米(昌黎县安山地道桥交叉口)处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李海胜、母建国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85.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说明,其他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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