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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云宝)(公开版)_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朋友一起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2020年3月25日1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号小型面包车从福贡县上帕镇上帕街驶往福贡县鹿马登方向,当车辆经过喀纳斯-东兴(喀东线)6896公里100米处时(福贡县鹿马登隧道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31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没到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贡县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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