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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云龙)(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2019年12月11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6时38分许,赵**驾驶豫A*****红色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董畦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李**发生相撞,造成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拨打110、120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9年12月3日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案发后,赵**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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