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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仁华)(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5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5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0时许,在玉田县**镇**村赵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郝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赵某某家门口处,赵某某用灰土烧制的烟囱将郝某某砸伤,致郝某某右肩关节脱位,右肩关节盂下缘撕脱骨折,右肱骨头Bankart损伤。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赔偿郝某某各项损失,得到了郝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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