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栾城区栾武路口北侧被民警依法查获,现场使用吸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鉴定,结果为97.2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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