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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俊奎)(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务德镇**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东锋,云南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云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宣威市务德镇竹江线由务德镇拖克村委会驶往务德镇镇政府方向,14时40分许行至宣威市务德镇竹江线K18+200米处(宣威市务德镇小街村委会路段),该车左前部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正前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外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家属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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