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 **,汉族,政治面貌:群众,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桐柏县**,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赵*在城郊乡方家寨村东黄庄朋友邱荣贵家里吃饭,期间赵*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一两多泸州牌白酒。接着赵*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便驾驶自己的豫R3E500牌证小型汽车从邱贵家出发,沿着桐银路自北向南行驶到桐柏县城郊乡金果园社区南400米处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3mg/lOO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圣德司鉴[2020]毒鉴字第18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赵*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 85mg/lOOml;赵*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0年10月21日,我局委托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4473号司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赵*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 0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邱**等人证言
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视频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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