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镇**村**组,住运城市盐湖区**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1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M****1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在平陆县太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14.4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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