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8 月 3 日,壶关县**镇**村村民赵某甲与**镇**村村民赵某乙因在赵某乙旧院子边堆放砖瓦两人引发纠纷并发生打架,致使赵某乙脸部和胸部受伤。2019 年 10 月 21 日经壶关县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赵某乙胸部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二人达成和解。赵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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