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54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路**新居**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1时3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89号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接受酒精呼吸测试现场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血液样本图片、封装图片、查获现场照片、涉案机动车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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