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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国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村。2020年10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轿车在沧县**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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