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村。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轿车在沧县**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