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8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一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9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经其女儿赵某乙向奇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交了虚假的城镇户籍材料,并补缴参保费用后,骗领国家政策性养老保险待遇。自2015年3月开始累积领取养老保险金44137.3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系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其骗领的养老保险金和缴纳的部分参保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主观目的、社会危害后果、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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