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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子正)(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宁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津县西环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环一路尚足堂,因醉酒驾车被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赵某某酒精含量为80mg/100ml。2020年2月27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9mg/100ml,赵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未造成事故,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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