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乡**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赵某某和吴某某(另案不起诉)合伙经营网店卖车载CD。赵某某和吴某某为了取得网店的经营资格,通过网上搜索“跑腿服务”,二人合伙以800元的购买了一本伪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用于开办和经营网店。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证件数量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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