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子邮箱从贝汇**公司获取相关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再由宋某某(另案处理)下载后提供给业务部对外宣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姜某某、林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通过“慧营销”等外呼系统、以“凭身份证借款、无抵押”等为诱饵、以公司既定话术与被害人约定“借款”事宜,告知被害人可以贷2000元,公司扣除500元服务费后被害人实际拿到1500元,七天后被害人归还2000元。在被害人同意后业务员即要求被害人提供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财务放款后第三、第六天客服对被害人进行还款提醒,并承诺复借。在放款第七天上午被害人仍未还款后,业务员将名单发给催收人员,由催收人员对未还款借款人以辱骂、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该犯罪集团采取上述手段,共计骗取240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20368万元,除以“本金”名义给付被害人的人民币15443.06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4100余万元。
同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法定或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