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某某镇某某村,住延长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0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无牌照时风牌三轮汽车载其父亲赵某甲及刘某从延长县罗子山镇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沿黄观光路506km+370m处时,因操作不当,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致该车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刘某经延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赵某甲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延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刘某、赵某甲无责任。并查明,被不起诉人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赵某甲及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赔付被害人刘某家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3.证人赵某乙证言;4.事故责任认定书;5.调解书、谅解协议等书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并实际赔付,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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