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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建宁)(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赵*宁,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7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住宁县盘克镇街******号,职业农民。2012年1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宁县公安局盘克派出所治安警告;2012年12月24日因赌博被宁县公安局盘克派出所行政罚款;2014年5月29日因赌博被宁县公安局盘克派出所行政罚款。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与被不起诉人当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赵*宁酒后驾驶其甘MG164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宁县盘克镇街道行驶时被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宁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0.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鉴定意见;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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